|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大量出现,涉及破产企业财产的拍卖越来越多。
第一节 破产
一、 破产的概念及特征
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依法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全权人的审判程序。我国的破产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一) 破产只适用于特定的债务人
(二) 破产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 破产是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特殊手段
(四) 破产是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的审判程序
二、 破产的主要过程
所谓破产的过程,即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一) 破产申请的提出
(二) 破产案件的管辖
(三) 破产案件的受理
(四) 破产公告与申报债权
(五) 召开债权人会议
(六) 破产财产的清算及分配
(七)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二节 破产财产与破产企业财产
一、 破产财产与破产企业财产的界定
破产财产与破产企业的财产是不同的。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中扣除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而剩下的财产。也就是说,是可以供各个债权人依据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这部分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破产企业财产,是指企业在法院宣告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以及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破产企业财产范围,则比破产财产的范围宽泛。故一般而言,破产企业财产拍卖即指包括破产财产拍卖在内的拍卖活动。
二、 破产财产的法律特征
破产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一) 破产财产是法律既定范围财产
(二) 破产财产是由清算组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三) 破产财产是在扣除有担保物债权的数额后,依照破产法规定清偿顺序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
(四) 破产财产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
三、 破产财产的构成
破产财产,除了没有担保的财产外,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企业在法院宣告其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
2、企业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包括追讨回来的债权等。
3、依法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主权等财产,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分割后属于破产财产的份额列入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就其应得部分作份出让。又如破产企业的投资开办人投入注册资金不足的,应当追缴该不足部分作为破产财产。再如,破产企业对外享有担保物权和其他权利,应当由清算组实现这些权利,将这些权利变现并纳入破产财产。
以下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不能纳入破产财产,不能由清算组进行处理并分配给有关债权人:
1、 国家专有的财产权利。
2、 专属于破产企业的人身权利。
3、 破产企业职工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请求权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4、 破产企业的股东、职工的个财产。
5、 虽属于破产企业占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如租赁、借用、保管、加工的他人财产。
6、 破产企业兴办的公益事业和职工福利事业。
第三节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实施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必须对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理,无论该财产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因为担保物权的存在与否,仅对该特定物的变现价款的清偿顺序生产影响,并不影响法院和清算组对该特定物的处理变现。
一、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实施主体
关于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实施主体,是指在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中形成的拍卖关系的主体以监督机构,包括委托人(即清算组)、受托人(即拍卖企业)以及法院(监督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及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进行破产清算业务范围内的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的具体职权主要包括:
(1) 接管破产企业,并清理、保管其财产、账册等;
(2) 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行使追回权和撤销权,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任务和交付财产;
(3) 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营业,承认别除权、取回权,采取保持和增加破产财产价值的处分措施;
(4) 依法提出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方案,并执行破产方案;
(5) 进行必要的委托评估、拍卖等工作;
(6) 提交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7) 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从事破产清算业务范围内的其他民事活动;
(8) 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
(9) 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10) 完成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工作事项;
可见,只有清算组才能作为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委托人。拍卖企业只能以受托人身份,与清算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而不能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拍卖合同。
在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中,人民法院处于特殊的监督机构的地们。但是,人民法院不是委托人,不能直接与拍卖企业签订拍卖合同。人民法院在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
(1) 人民法院可以指导清算组选择资信良好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企业财产的变现;
(2) 人民法院对拍卖费用有建议权和监督权,拍卖费用应尽可能地降低;
(3) 人民法院对拍卖标的有权审查,有权决定哪些财产可以拍卖,哪些财产不能拍卖。对客观上不能拍卖或拍卖不足以支付拍卖费用的可以不进行拍卖;
(4) 人民法院对拍卖活动有监督权。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拍卖活动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发现拍卖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可以纠正,必要时间可以重新拍卖。
二、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算,是批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盘点、登记造册,并根据不同财产的特点进行处理,尽可能地予以变现,最后分配给各个债权人的过程。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算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清算组应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做好对破产企业财产清理、盘点、登记造册的前期工作
(二) 债权登记
(三) 追回权和撤销权
(四) 破产企业财产的变现
(五)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六) 优先受偿权
(七) 破产财产的分配
三、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原则
破产企业财产的拍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对程序的规范化要求更高。拍卖企业人员必须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法规、政策和司法解释,努力提高拍卖业务水平。在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破产企业财产必须公开拍卖的原则
(二) 法定委托人原则
(三) 必须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文书为依据的原则
(四) 一般财产的拍卖的原则
(五) 维护债务人、债权人和买受人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六) 拍卖活动依法进行的原则
(七) 鼓励整体拍卖的原则
四、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程序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是一种特殊的拍卖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运作。
(一) 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前的准备工作
(二) 拍卖公告与展示
(三) 拍卖活动的实施
五、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限制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拍卖标的的限制
(二) 不动产拍卖的限制
(三) 成套设备拍卖的限制
(四) 拍卖企业资格和拍卖费用的限制
(五) 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方面的限制
六、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涉及面广、影响大,尤其是国有企业财产的拍卖往往影响更大,必须精心组织,严格依法操作,确保拍卖活动的顺利和安全进行。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在拍卖活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认真做好拍卖标的的清点核对工作
(二) 精心制作《拍卖财产介绍书》
(三) 加强招商工作
(四) 要求清算组做好拍卖标的的保管工作
七、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风险防范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与其他财产拍卖相比,难度大,风险也大。稍有不慎,拍卖活动难以顺利进行,甚至可能导致拍卖企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因此,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工作,确保拍卖活动做到万无一失。
(一) 委托拍卖合同要规范
(二) 协助做好破产企业员工的思想工作
(三) 认真选址与加强安全防范
(四) 拍卖程序要规范
(五) 妥善处理拍卖中出现的问题
国有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破产"法律意义上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出某种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和解的行为。
破产企业财产清偿方式的基本特点是,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反破产财产中的非货币形态财产转化为货币形态。
企业破产财产拍卖:指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将需要变现的破产财产交由专业拍卖交易中介机构,按确定的竞买程序,将破产财产出售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的财产处理方式。
企业破产财产拍卖特点:
1、 是一种强制拍卖;
2、 财产所有者失去了对破产财产的处分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对拍卖物的价格也没有决定权;
3、 破产财产拍卖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如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将破产财产按一定程序委托给拍卖机构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变现;
4、 企业破产的拍卖必须经过法定的手续和程序。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中应遵循的原则:
1、 提起、申请破产拍卖必须有法律依据;
2、 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
3、 要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买受有各方的合法权益;
4、 公开原则,即拍卖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5、 不得低于底价拍卖;
6、 注意破产财产上设置的它项权益;
7、 鼓励整体拍卖;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程序有哪些?
1、 企业破产拍卖的准备和委托;
2、 拍卖公告与展示;
3、 企业破产财产拍卖的实施;
4、 企业破产财产拍卖的善后工作;
为什么说企业破产财产拍卖是破产财产变现的最佳方式?
1、 有利于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新框架;(一方面,破产法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使债务人在经营失败后,只负有限责任,便于债务人走出困境)
2、 有利于要素生产存量的调整和结构优化;(通过拍卖素质和创利能力较差、长期亏损的企业,可以节约和重新分配它们原来占有的要素资源,使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结构、要素组合和配置方式得到调整和优化,提高资产产出率,既使长期沉淀和浪费的资源得到利用,还可以使国家摆脱长期补贴和不断增加债务的沉重财政负担)
3、 有利于企业行为合理化;(矿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强化财产约束,强化企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增强企业的竞争和生存意识。)
破产定义的含义:
1、 是一种偿债程序;
2、 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适用的一种偿债程序;
3、 是以债务人全部财产为清偿对象的偿债程序;
4、 是一种公平清偿债务的程序;
5、 是以司法审判形式而实施的偿债程序;
破产的开始:指破产程序的开始,实际上也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清偿与受偿行为按破产程序进行的开始。
破产程序是一种司法程序,由法院主管,法院在破产案中以国家审判机关的身份主持整个破产程序,决定并监督破产程序的开始、中止和终结。
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中的职责:
1、 受理破产,发出立案通知并予以公告;
2、 登记和确认债权;
3、 召集并主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4、 审查和解协议,作出认可或不予认可的裁定;
5、 在认可和解协议时,裁定中止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6、 在企业整顿期间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和企业整顿情况;
7、 裁定宣告破产并予公告;
8、 成立清算组并领导、监督其工作;
9、 审查破产财产处置和分配方案并作出认可和不认可的裁定;
10、 裁定解决与破产案有关的其它争议;
11、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公告;
破产案件的管辖
1、 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 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局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级市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 破产申请:申请人:只有债务人和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其它任何人无权申请破产;
破产申请书
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申请书应附下列资料:
1、 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2、 债权的性质和数额;
3、 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据;
4、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申请书应附下列资料:
1、 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 有关的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
3、 企业财产状况说明明细表;
4、 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5、 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适用于国有企业);
6、 人民法院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破产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予以立案的行为。
第一、 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审查破产开始的形式要件,如申请人是否有申请权;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破产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备。
实质审查: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如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身份,债务人是否严重亏损以及严重亏损的原因。
破产程序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开始:
通知: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a、 告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申请其破产的案件;
b、 如破产申请系由债权人提出,责令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亏损情况说明书,有关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财产状况明细表,有形财产所在处所说明书等材料;
c、 如债务人有为其它单位担任保证人的情况,责令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5日内将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案件的事实转告有关当事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在受理破产案件后的10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通知书内容:
a、 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b、 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公告:人民法院还应在受理破产案件的10日内向社会发布公告,
a、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
b、 破产案件的债务人名称、地址等情况;
c、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d、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第二、 破产保全;
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了保证将来宣告破产后能顺利实施破产清算,公平清偿各个债权人而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的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性措施。
第三、 债权的申报和登记(重要环节)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1个月(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登记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并且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分别登记。
破产开始的效力:
1、 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
2、 禁止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非常清偿行为;
3、 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行使优先权;
4、①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以债务人企业为债权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受诉法院如果不能够在3个月内结案,应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②破产案件受理后,以债务企业为债务人的其它未审结经济纠纷案件,如果不存在连带责任人,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和解:
《破产法》和解是指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与其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者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止债务人破产的制度。》
特点:
a、 和解目的和直接后果在于中止破产程序、防止债务人破产;
b、 和解的内容一般是延期、分期偿还债务以及免除或部份免除债务;
c、 和解具有强制性;
d、 和解协议需经法院认可方能生效;
破产宣告:
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并予公告的审判行为。
法院受理破产之后,破产程序还可能因和解成立并生效而中止,在和解程序进行期间,破产宣告也不会发生。
破产财产的性质
破产财产是供破产债权人实际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它决定着各债权人的债权受偿程度,也直接决定着破产关系中有关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
破产企业的财产不仅在静态构成上十分复杂,同时由于企业在被宣告破产之前仍旧处于动态营运之,其财产的流转状况和增减变动情况也非常的复杂,这就需要能够准确地对破产财产的范围予以界定。
破产企业的范围和法人制度紧密相关,法人制度的最基本特征是法人只以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作为承担债务的基础。
破产企业用作破产偿的财产,只包括破产企业自己拥有的财产,包括出资人的出资和企业运营中的增值部分。
出资人对于破产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不负连带清偿义务。
企业破产财产之外的有:
职工宿舍、托儿所、学校、医院等。
破产财产的特征:
1、 是以清偿破产债权为目的而存在的财产;
2、 是由破产清算组织直接控制掌握的财产;
3、 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集合财产;
4、 是可以扣押并强制执行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破产财产构成条件:
1、 必须是属于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或是破产企业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2、 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3、 必须是可以依据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
破产财产的范围:
1、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实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 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得的财产;
3、 超过担保债务部分的担保财产;
4、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它财产权;
破产财产的例外:
1、 国家专有的财产和土地资源;
2、 专属破产企业本身的权利;
3、 破产企业职工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请求权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4、 虽属破产企业占用和使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5、 破产企业兴办的公益事业和职工福利事业;
6、 破产企业内的社团(党团组织、工会)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
7、 企业成员的个人财产;
8、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但其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份的担保财产应列为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执行行为与一般民事执行行为有什么区别,并通过比较说明破产财产拍卖应该注意些什么?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遵循的原则:
1、 提起、申请破产拍卖必须有法律依据;
2、 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
3、 要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买受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4、 公开原则,即拍卖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5、 不得低于底价拍卖;
6、 注意破产财产上设置的它项权益;
7、 鼓励整体拍卖;
整体拍卖的意义:
整体拍卖可以使竞买人充分利用破产财产的整体功能,防止其使用价值因分散变卖面贬值,从而可获得较高的对价。我国的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分散出售"。
破产清算:指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批定成立的清算组对企业破产财产的接管、清理及保管等一系列活动的过程。
企业破产财产拍卖委托:
1、 清算组决定以拍卖的方式变现破产财产,即可委托拍卖行实施拍卖;
2、 拍卖行收到清算组的申请,审查合格,决定接受委托,即通知清算组,并与清算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3、 拍卖行根据破产的性质(如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与清算组协商决定拍卖方案;
拍卖公告:
企业破产财产拍卖公告除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外,还应贴于不动产所在地,并在当地人民法院张贴公告。发布公告的同时,拍卖行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及其他关系的人在拍卖时到场。(可以使享有优先权的人享受其权利)。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拍卖的实施:
1、 审查竞买人的资格:
依据拍卖财产的要求,竞买人为具有民事权力与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必须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和银行出具资信证明及其他法定证件。
2、 保证金一般是按破产财产评估价的10%收取;
3、 拍卖实施人员:拍卖师、记录员、监拍员及协助实施拍卖的其他人员、清算组成员、债权人;
4、 拍卖成交确认:买受人与拍卖人办理拍卖成交确认契约;
5、 再次拍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