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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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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拍卖

我国拍卖业的恢复,很大程度上讲是从公物拍卖开始的,即使在拍卖范围已经相当广泛、各类拍卖品十分繁多的今天,公物拍卖仍然是我国拍卖业的重要业务之一。公物拍卖也是世界各国处置公有财产的通行做法。公物通过拍卖形式处置,既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同时也与国际通行的做法相一致。
第一节 公物拍卖
一、 公物拍卖的概念
公物是公共财产的别称,依我国现有的所有制形式分析,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属于公物。这是从产权归属的角度对财产的一种分类。公物拍卖即是拍卖人通过竞价形式将上述财产拍卖给最高出价人的行为。在我国,公物可以分为狭义的公物和广义的公物两种类型。狭义公物指的是罚没公物,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章第一款所指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第二款所指的"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回的追回物品"。
广义的公物则是指国有资产,即除上述罚没公物之外还包括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无主物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按有关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他方面需要变卖的国有资产。
上述财产,就其产权归属而言,可归类为公物,上述两种类型的公物均适合于通过拍卖形式变现。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公物处理的途径较多,一般的做法是由国营商业部门作价收购,在本系统内部作价处理,部门之间无偿转让、报废处理等。边些处理方式往往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同时也容易形成以权谋私和造成腐败。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拍卖业在我国恢复,为我国公物处理由随意性转向规范化及市场化提供了可能,一些地方政府下文明确规定,处理公物实行公开拍卖的形式。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通知决定改革了原有公物处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处理的公开拍卖制度。实践证明,这些强制性的规定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而我国的拍卖业也因此走出初期阶段缺少拍品来源和社会不理解的困境,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
拍卖方式十分适合于公物处理,这是因为:第一,拍卖方式具有很高的透明度,面对大众公开处理,使得公物处理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上,有利于办事制度公开公,有助于防腐倡谦;第二,拍卖方式的成交规则是价高者得,竞买人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报价竞争,一般能够实现公物的价值,能有效地防止压价收购、低价处理、无偿赠送等不良做法,有利于减少国家或集体资产的流失;第三,拍卖提供了一种由中介人按市场运行规则、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经营的公物处置机制,这既符合公物处置必须采用市场化手段的原则,也弥补了有关机构、部门无经营权的问题。因此,公物处理应以拍卖为原则。
二、 公物拍卖的基本类型与特点
除狭义的公物即罚没公物之外,其他的公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无主物的拍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营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他方面需要变卖的国有资产的拍卖均属于广义的公物拍卖范畴,其标的形态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无形资产如商标、商誉等。
广义的公物拍卖也称任意公物拍卖。这是指某些类型的公物,国家虽未立法强制要求采用拍卖方式处理,但这些公物被允许在市场上流通,并且适合于拍卖,因此,拥有公物处理权的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拍卖方式转让。任意公物拍卖给有处分权的人留下了选择的余地,拍卖仅仅是转让途径之一,有处分权的人还可以选择其他途径如产权交易等方式处分,但国家提倡采用拍卖方式转让,因此,拍卖行应积极争取这一部分的拍卖业务。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
(二) 国有企业的产权拍卖
(三) 国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拍卖
第二节 罚没公物拍卖
罚没公物拍卖,是拍卖企业为了协助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将依法罚没、充公的物品通过拍卖变现上缴国库而进行的一种拍卖业务。罚没公物在我国拍卖业兴起之初,是拍卖业的重要业务。随着历史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在现阶段,罚没公物的拍卖在我国拍卖业业务组成中已退为次要,但仍然十分重要,拍卖行业不可放弃这一业务。
一、 罚没公物拍卖标的的来源
罚没公物的拍卖其标的来源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下列机关和司法机关是罚没公物的主要委托方,由于各自职责不同其所委托的标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1、 中国海关决定没收的、需全部上缴国库的走私货物或物品;
2、 中国海关决定没收的、需全部或部分上缴国库的抵缴关税的货物或物品,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逾期物资等;
3、 公安机关保存的超过招领期限的遗失物品和其他已确诊为无主的物品;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没收的或允抵罚金、罚款的需全部上缴国库的货物或物品(假冒伪劣商品除外);
5、 人发法院判决没收的或需全部上缴国库的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不予返还的追回物品;
6、 人民法院免予起诉案件中不予返还的需全部了缴国库的追回物品;
7、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抗税予以扣留的、需全部或部分上缴国库的充抵税款的动产或不动产;
8、 其他政府执法部门决定没收的、需上缴国库的动产或不动产。
二、 罚没公物拍卖的特点
第三节 公物拍卖应注意的问题
公物拍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同时具有公益性,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 关于评估
二、 关于佣金
三、 关于招商

公物拍卖
狭义上来说,指罚没公物的拍卖。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人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回的追回物品。
广义:指国有资产的拍卖。除包括上罚没公物的拍卖之外,还包括如国有土地、无主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营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他方面等需要变卖的国有资产的拍卖。
来源:
1、 中国海关决定没收的、需全部上缴国库的走私货物或物品;
2、 中国海关决定没收的、需全部或部分上缴国库的抵缴关税的货物或物品;
3、 公安机关保存的超过招领期限的遗失物品和其他确认为无主物的物品;
4、 工商部门决定没收的或充抵罚金、罚款的需全部上缴国库的货物或物品;
5、 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或需全部上缴国库的充抵罚款的物品以及不予返还的追回物品;
6、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案件中不予返还的需全部上缴国库的追回物品;
7、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抗税予以扣留的、需全部或部分上缴国库的充抵税款的动产或不动产;
8、 其他政府执法部门决定没收的、需上缴国库的动产或不动产。
罚没公物拍卖的特点:
1、 公开拍卖罚没公物是我国政法队伍廉政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
2、 罚没公物的拍卖程序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懒汉机关处罚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所涉案件的审结质量和执行结果。
3、 成交是罚没公物拍卖的前提和目的,是拍卖标的公物的形态转换成货币的形态并上缴国库的唯一途径。
4、 罚没公物的拍卖标的通常是拍卖会上的"宠儿"。
5、 罚没公物的拍卖人必须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
6、 罚没公物拍卖的佣金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


二、国有资产的拍卖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把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的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类型:
1、 城市市区土地;
2、 农村和城市郊区依法没收、征用、征收、收购、收归国有的土地。
3、 国家没有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4、 乡(镇)、村、村民小组建制被依法撤销,且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原农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成建制迁移后不再使用的该农民集体原来所有的土地;
5、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成建制迁移后不再使用的该农民集体原来所有土地;
6、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国有企业产权: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所有权与经营权两部分组成。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因此,拥有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才具备了转让该企业的条件。
我国在国有企业转让的发展历程是亦步亦趋的,经历了国有企业职工承包、个人承包、兼并改组、产权拍卖的过程。
国有企业产权拍卖:指国家将国有工业、商业等行业的亏损或微利小型企业的资产及工业产权通过拍卖的方式永远出让给属集体或个人经营者。
企业产权拍卖应注意下列若干要点:
1、 企业产权拍卖,首先应鼓励被拍卖企业的职工全员全额购买;在同等竞买条件,拍卖人应优先卖给该企业职工或企业所属行业、系统的企业和职工。
2、 对已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原则上应在承包或租赁期满后拍卖。需提前拍卖的,应按法宝程序中止承包或租赁合同后再行拍卖。
3、 企业产权的拍卖委托人,应是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委托拍卖前,应对需拍卖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等经济状况进行全面清理、审计,并会同财税、银行、国资管理、房产、土地、劳动、工商等有关部门做好拍卖前的资产评估及拍卖后的职工安置、证照变更等工作。
4、 被拍卖企业的职工原则上随企业走,买受人应优先聘用原职工,并按聘用职工多少,适当降低成交价格;若买受人按管新企业后辞退被聘的原职工,应向劳动部门按比例补交拍卖进降低的部分价款;但原职工符合离退休或退职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或退职手续;原职工中属国家正式干部的,应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工作。
5、 被拍卖企业所占土地若属政府划拔土地,拍卖人在拍卖后应从成交价款中首先扣除补交地价款,将划拔土地转为商品土地,办妥土地证,方可交付买受人使用。 国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
1、 国家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公共设施等由国家财政购置、建设的资产;
2、 国有企业出资购置、建设的资产。

国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原因:
1、 政府迁新址,旧址转为商业用途;
2、 政府廉政建设的需要,将诸如超标汽车、手提电话、上交礼品等奢侈品进行公开拍卖;
3、 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的设备或用品闲置或更新换代的需要,将仍有使用价值的旧设备、旧用品进行拍卖;

国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拍卖是国有资产的拍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措施。我国国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均有登记造册,各单位均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管理。拍卖人在拍卖时,有义务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做好评估工作,实现最大增值,拍卖所得及时返还国家财政或国有企业。 强制拍卖(以称法定拍卖):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实行公开拍卖,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一种强制执行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的区别?
1、 强制拍卖的主体有一方是国家司法机关,而任意拍卖的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均处于平等的地位;
2、 强制拍卖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干预,而任意拍卖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自愿决定;
3、 强制拍卖贯彻执行国家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原则,而任意拍卖则体现了财产交易的公平合理的原则;
4、 强制拍卖一旦开始,除特殊情况外,拍卖程序必须进行到底,不行随意停止。而任意拍卖可随着当事人意愿的变化决定拍卖程序是否继续进行。

强制拍卖与罚没公物拍卖业务也有哪些的区别?
有本质的区别。
1、 清偿债务是强制拍卖的前提和目的,而罚没公物拍卖的前提和目的则是成交变现上缴国库;
2、 强制拍卖的适用法律大都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而罚没公物的适用法律则是《刑事诉讼法》;
3、 强制拍卖的拍卖佣金可向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双向收取,而罚没公物拍卖只能向买受人单向收取;
4、 强制拍卖的拍卖人无需指定,而罚没公物拍卖则需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应有哪些原则?
1、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拍卖措施时,对被拍卖的财产必须先行依法经过查封或扣押,而不能超越查封、扣押直接予以拍卖。
2、 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未能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才可实施拍卖。
3、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拍卖后、拍卖实施前,被执行人已履行或即将履行给付义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或中止执行,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和第235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执行或中止招待,并将书面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拍卖人立即生效。拍卖人应对被招待人财产终止或中止拍卖。
4、 实行强制拍卖还应遵循有限度拍卖原则。
5、 人民法院在实施强制拍卖时,不仅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要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和拍卖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强制拍卖时应下达哪些法律文书?
1、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及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
2、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台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